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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具体内容包括:1、事项名称;2、办理对象;3、事项依据;4、办理机构;5、办理地址及邮编;6、电话(如:咨询电话、投诉电话);7、办理时间;8、办理时限;9、办理程序(如:办理条件、申请、受理、审核、审定、告知等);10、申办材料;11、表格;12、收费标准及依据;13、结果告知方式;14、其他(如:是否在线办理等)
 
事项、依据、实施部门、条件、程序、期限、数量、申请材料\要求及示范、收费
 
实施时间:《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101日起实施。
内容正文:
 
1、事项名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2、办理对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3、事项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2006]148号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发[2007]201号;
4、办理机构: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5、办理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甲27
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00083
6、电话:(咨询电话:8238 6611-336、投诉电话:6234 7595);
7、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800)。
8、办理时限: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管道使用单位,在管道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内,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9、办理程序:(如:办理条件、申请、受理、审核、审定、告知等);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10、申办材料:
需提交材料:
(一)《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份;
(二)《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一份(非重要压力管道也要填写);
(三)《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
(四)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非收费办事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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