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送达、归档、增项、复查换证、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换证、变更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和区县局按照计量器具类别分别实施:
市局办理: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器(瓦斯计)、衡器(包括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的制造许可;
区县局办理:修理计量器具的修理许可和其他计量器具的制造许可。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量[2004]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0月8日发布,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04号局令,2007年12月29日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必备条件
3 许可条件
3.1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3.2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3 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3.4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3.5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3.6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a) 申请人是独立法人;
b)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c) 申请人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范畴,且以销售/经营为目的计量器具生产或修理企业。
d) 制造计量器具的申请人应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必备条件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必备条件在http://www.bjtsb.gov.cn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网上填报申请书,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申请人应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f)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首次申请 (见表4.3.1);
4.3.2 增项 (见表4.3.2);
4.3.3 复查换证 、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换证(见表4.3.3);
换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含型式评价内容)以及该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取得新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收回。(适用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4.3.4 单位名称变更、原制造/修理地址名称变更(见表4.3.4);
4.3.5 补领证书(见表4.3.5);
表4.3.1 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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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5)申请制造计量器具项目应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全一致;
(6)申请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注: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
|
5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4.3.2 增项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5)申请制造计量器具项目应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全一致;
(6)申请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申请人已获得并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许可证复印件。 |
|
5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注: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4.3.3 复查换证 、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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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5)申请制造计量器具项目应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全一致;
(6)申请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注:复查换证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 |
|
5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换证产品与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批准的型式完全一致,无任何变化;
(2)换证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3)换证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含型式评价大纲);
注: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4.3.4单位名称变更、原制造/修理地址名称变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4)写清楚申请变更的原因。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1份 |
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单位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各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5 |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原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2)原制造/修理地址名称变更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原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4.3.5 补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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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递交补证申请,并说明补办证书的原因;
(4)申请书应注明原证书号、发证日期及内容,或原证书复印件。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原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原许可证书号、有效期。 |
|
5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4.4 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 首次申请 (见表5.1.1)
5.1.2 增项 (见表5.1.2)
5.1.3 复查换证 、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换证(见表5.1.3)
5.1.4 单位名称变更、原制造/修地址名称变更(见表5.1.4)
5.1.5 证书补证(见表5.1.5)
表5.1.1 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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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 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5)核对申报项目中计量器具名称/计量检定规程名称及代号/计量器具大类别/计量器具中小类别代号及名称,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6)核对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应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全一致(注:申请制造许可证需要核对);
(7)核查产品标准备案或登记号及有效期一栏中的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注:申请制造许可证需要核对)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注: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
|
5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5.1.2 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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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 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5)核对申报项目中计量器具名称/计量检定规程名称及代号/计量器具大类别/计量器具中小类别代号及名称,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6)核对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应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全一致;(注:申请制造许可证需要核对)
(7)核查产品标准备案或登记号及有效期一栏中的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注:申请制造许可证需要核对)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申请人已获得并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许可证复印件。 |
|
5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注: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5.1.3 复查换证 、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换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 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5)核对申报项目中计量器具名称/计量检定规程名称及代号/计量器具大类别/计量器具中小类别代号及名称,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6)核对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应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全一致;(注:申请制造许可证需要核对)
(7)核查产品标准备案或登记号及有效期一栏中的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注:申请制造许可证需要核对)。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1份 |
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注:复查换证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 |
|
5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注: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5.1.4单位名称变更、原制造/修理地址名称变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完全一致。 |
|
2 |
单位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各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1份 |
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5 |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原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2)原地址名称变更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原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5.1.5 补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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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应注明原证书号、发证日期及内容,或原证书复印件。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
1份 |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原许可证残件或丢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原许可证书号、有效期。 |
|
5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5.2 受理结果
5.2.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即时
6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首次申请、增项
6.1.1 评审
6.1.1.1 材料审查
6.1.1.1.1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1.1);
表6.1.1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含网络电子版) |
(1)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相符,符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申报要求,不漏项,书面申请书格式、内容与网络电子版完全相同;
(2)申请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计量器具;
(3)申请制造计量器具项目应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全一致。 |
6.1.1.1.2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提出材料审查意见;
a) 符合材料审查要求的,进入下一工作环节;
b) 申请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之外的计量器具,给出该申请项目不在受理范围的意见,交办理人。
6.1.1.2 组织评审组
6.1.1.2.1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组织评审组。评审组组成要求:
a) 组长负责制
b) 涉及不同专业领域、不同检测项目至少派一名评审员或技术专家;
c) 评审员应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专家库中选,不少于3位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证件的评审员组成;如新增项目为已取证项目的同类型计量器具增项,评审组由不少于1位原考核过已取证项目的同类型计量器具且持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证件的评审员组成,免现场考核,仅进行书面材料审核。
d) 申请人属地区县质监局应派出一名特邀观察员。
6.1.1.3 出具评审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评审组长。
6.1.1.3.1 评审通知书应明确:
a) 评审机构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b) 评审依据和要求;
c) 评审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6.1.1.3.2 评审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评审机构,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6.1.1.4 评审要求:
b) 评审要求:评审组长接到评审通知书后3日内通知企业接受考核评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考评,各位评审员现场评审时务必携带本人计量考评员证书,交评审组长填写考评记录;
c) 评审员姓名、计量考评员证书号、联系电话,特邀观察员所在区县局联系电话;
d) 评审时限: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书面评审结论送交技术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
6.1.1.5 评审组评审
6.1.1.5.1 评审内容
评审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考评进行评审。
6.1.1.5.2 评审组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向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及有关记录。包括:
a)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b) 许可证考核报告(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c) 不符合项报告单及验证企业改正不符合项的证明材料(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d)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原始记录(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e) 计量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产品标准封面)复印件;
f) 企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6.1.1.6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核查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材料;
6.1.1.6.1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核查评审组所提交评审材料,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1.2)
表6.1.2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核查评审组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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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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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1)填写内容齐全、正确、考评员签字;
(2)符合评审合格标准考评员签字并给出明确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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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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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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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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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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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许可证考核报告(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
填写内容齐全、正确,给出明确的考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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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记录表(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
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必备条件填写内容齐全、正确,给出明确的考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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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符合项报告单及验证企业改正不符合项的证明材料(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
填写内容齐全,给出明确的整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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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原始记录(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
填写内容齐全,给出明确的整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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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计量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产品标准封面)复印件 |
有质监部门现行有效的备案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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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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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2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提出评审材料核查意见
a) 符合材料核查要求的,向办理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报送评审材料;
1) 生产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器(瓦斯计)、衡器(包括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2) 生产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或修理计量器具的修理企业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b) 评审材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评审机构(技术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应将评审材料全部退给评审组并说明具体原因,评审组按要求改正后重新提交评审材料,直至符合材料核查要求。
6.1.1.7 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6.1.2 决定
6.1.2.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要求、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b) 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6.1.2.1.1 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入下一工作环节;
6.1.2.1.2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6.1.2.2 审核
6.1.2.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
6.1.2.2.2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
6.1.2.3 审批
6.1.2.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6.1.2.3.2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6.1.2.4 出具许可决定
6.1.2.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6.1.2.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送交受理人。
6.1.2.5 工作时限:10日内
6.1.3 送达
6.1.3.1 受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证书送达申请人,取得送达回证,并在网上公示。
6.1.3.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1.3.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
6.1.4 归档
6.1.4.1应归档材料包括:
a)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b) 评审通知书;
c) 行政许可决定书;
d) 送达回证;
e) 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f)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g)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h)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i)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j)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k) 许可证考核报告(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l) 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记录表(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m) 不符合项报告单及验证企业改正不符合项的证明材料(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n)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原始记录(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o) 计量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产品标准封面)复印件;
p) 企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6.1.4.2 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2 复查换证、制造/修理场地迁移换证
6.2.1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申请。
6.2.2 归档
6.2.2.1应归档材料包括:
a)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b) 评审通知书;
c) 行政许可决定书;
d) 送达回证;
e) 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f)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g)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h)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i)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j)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k) 许可证考核报告;
l) 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记录表;
m) 不符合项报告单及验证企业改正不符合项的证明材料;
n)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原始记录;
o) 计量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产品标准封面)复印件;
p) 企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q)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r)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换证说明。
6.2.2.2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3 申请单位名称变更、原地址名称变更
6.3.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请材料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b) 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6.3.2 审核
6.3.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
6.3.2.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
6.3.3 审批
6.3.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6.3.3.2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6.3.4 出具许可决定
6.3.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6.3.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送交受理人。
6.3.4.3 工作时限:10日内 。
6.3.5 送达要求同6.1.3。
6.3.6 归档
6.3.6.1应归档材料包括:
a)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b) 行政许可决定书;
c) 送达回证;
d) 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e)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f) 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原制造/修理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g) 单位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h)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3.6.2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6.4 补领证书
6.4.1 决定同6.3.1。
6.4.2 归档
6.4.2.1应归档材料包括:
a)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b) 行政许可决定书;
c) 送达回证;
d) 颁发的证书复印件;
e)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f)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g)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h)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i) 原许可证残件或丢失声明。
6.4.2.2 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
7 业务流程
JL-XK-08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见附录A)
8 业务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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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见附录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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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
见附录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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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见附录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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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见附录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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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
见附录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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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
见附录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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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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